(2016)苏0322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艳英、冯存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艳英,冯存元,郝雨侠,董艳红,闫兴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229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法定代表人:董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被告:曹艳英,女,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冯存元,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郝雨侠,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董艳红,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闫兴喜,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艳英、冯存元、郝雨侠、董艳红、闫兴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巍审 判 员 周长民人民陪审员 燕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花梦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