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5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016)粤0306执55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娜,深圳市昌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5506号申请执行人余春娜等42人。员工代表余春娜。员工代表唐适瑜。员工代表李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昌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深。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6】1175-12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上述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12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和存货等动产一批(详见评估报告的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并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委托了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上述查封动产共价值222400元。本院已依法将德正信专评报字【2016】第018号评估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昌宝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和存货等动产一批(详见评估报告的委估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拍卖底价为222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陈锐钊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方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