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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邵世可与曾庆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世可,曾庆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邵世可,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执行人:曾庆勋,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邵世可诉被告曾庆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曾庆勋应于2016年3月1日还清欠款及利息共127万元给原告邵世可。因被告曾庆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邵世可于2016年3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庆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RV80**、粤RV56**小汽车各一辆,但难以撑控。2016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庆勋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6)粤188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曾庆勋没有银行存款。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庆勋名下的以下房产: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南开发区B3幢华逸雅居A幢首层、二层、三至七层(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055**号、0100005554号、01000055**号);连州市连州镇东门南路中心市场第三层(粤房地权证连州字01000016**号),连州市连州镇爱民路长城大厦504室、505室(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016**号、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C01065**号);连州市连州镇花园西路C栋1203室(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055**号)。由于上述房产已抵押给连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部门,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庆勋所有的房产已抵押给连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部门,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熊伟敏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旭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