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471号原告:崔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