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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471号原告:崔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