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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特古斯巴图诉巴格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古斯巴图,巴嘎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034号原告特古斯巴图,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巴嘎那,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特古斯巴图诉被告巴嘎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嘎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特古斯巴图撤回对被告巴嘎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古斯巴图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牧 其 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