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171夏策勋与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策勋,沙小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3171号原告:夏策勋。被告:沙小勤。原告夏策勋与被告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策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小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策勋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安排原告在搬经镇宏昌花苑一期做瓦工,2014年8月10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100元整。并当即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肯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沙小勤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夏策勋受被告沙小勤所雇至搬经镇宏昌花苑工地做瓦工。2014年经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人工工资31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欠条上载明:“欠条今欠到夏策勋人工工资合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欠款人:沙小勤2014年8月10日。”欠条形成后,被告沙小勤未能按约偿还欠款,原告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沙小勤欠原告夏策勋工资款3100元,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沙小勤应当及时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小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夏策勋工资款3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沙小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徐 洁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人民陪审员 陈海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池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