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字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杜军、易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杜军,易露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字9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负责人:林顺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韬,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倩,湖北省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军。被告:易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被告杜军、易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元,2267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阳 春人民陪审员 汪汉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