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湖北新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范修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湖北新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蔡九零,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心,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第三人范修东,务农。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范修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因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与其涉及的民事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政诉讼应当以该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中止本案诉讼。2016年8月8日,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范修东就赔偿部分达成一致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范修东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第三人利益。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肖望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艳秋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