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卜志刚与姚保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志刚,姚保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1029号原告卜志刚,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63********,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文源路中断神州巷*号。被告姚保年,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64********,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通湖路同乐巷*号***号。原告卜志刚与被告姚保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卜志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卜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