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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卜志刚与姚保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志刚,姚保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1029号原告卜志刚,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63********,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文源路中断神州巷*号。被告姚保年,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64********,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清源镇通湖路同乐巷*号***号。原告卜志刚与被告姚保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卜志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卜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