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李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李来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4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主要负责人:钟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天。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如松。被告:李来有,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李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俊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佩雯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