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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河北正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正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807号原告:河北正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景县二中北路。法定代表人:张金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住景县衡德工业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E。法定代表人:孟庆义。原告河北河北正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亿福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正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计1911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31元,由原告河北正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