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日忠与山阴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日忠,山阴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505号原告:朱日忠,男,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退休工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北环西街、。被告:山阴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山阴县同太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远征,所长。原告朱日忠与被告山阴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朱日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日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日忠负担。审判长  温日来审判员  郝玉玥审判员  王东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戈一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