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惠贞、刘国萍等与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惠贞,刘国萍,刘国利,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贞,女,1939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萍(系上诉人李惠贞之女),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利(系上诉人李惠贞之女),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珠江大道366号。法定代表人杜为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惠贞、刘国萍、刘国利因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惠贞、刘国萍、刘国利上诉称,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本案所涉及的位于本市新华区永泰街58号(工业局宿舍)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因该房屋原址己被市政规划部门拆迁安置,此乃均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处置了上诉人的相关权益,虽说旧房屋己不复存在,但却被市政规划部门拆迁安置,己置换为新的房产,被上诉人擅自处分上诉人的权益,其行为应视为既是侵权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便于今后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应依法裁定本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便捷。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因不动产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物权保护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涉房屋所在地位于新华区永泰街58号(工业局宿舍),属于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法应由新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人要求本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确定本案管辖并将本案移送藁城人民法院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