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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5725号原告朱某某,女,2011年3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荣焱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分居。母亲张某独立带我生活,生活费、托费等都是母亲张某支付,被告不支付。现母亲张某无力独自负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某辩称,2015年10月份我与张某分居,分居期间我确实没有给付过抚养费,现在孩子在哪里我也不知道,我给张某打电话也打不通,看到孩子我就给抚养费,现在孩子在哪里上学我也不清楚。我现在无固定工作,收入也不确定,分居也不是我提出来的,我俩共同生活期间都是张某管理家庭财务。综上,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洺悦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告朱立全于201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7日生育原告��某某,家庭收入归原告母亲张某管理。自2015年10月25日起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朱立全分居,2015年11月起收入由各自管理,分居后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2016年4月14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学习、生活等费用无力承担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2016)辽0105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租房协议;出生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该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的影响。本案中,原告在父母分居后随其母亲居住,被告未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故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其抚养费为每月750元。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自2015年10月25日分居时起,被告朱立全未支付过抚养费,对此被告庭审中予以认可,但其主张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收入由张某管理,自2015年11月起收入由各自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予以认可,故本院对2015年10月的抚养费主张不予支持,自2015年11月起至宣判时的抚养费予以支持,因自宣判时起至2017年1月存在不确定性,暂不宜理涉。关于被告提出其探望权利未得到保障而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7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某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止的抚养费,共计7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逾期履行上述给付款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荣焱二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小丽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