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1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在常熟市虞山镇、海虞镇等地盗窃7起,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2255元的电瓶。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案涉案金额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在常熟市虞山镇、海虞镇等地盗窃7起,窃得价值合计人民币2255元的电瓶车电瓶。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卢某于2014年12月18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喜来乐家具门口公交站台处,窃取被害人尹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三轮车中的亚方牌电瓶4个,价值人民币432元。2、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4月11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虞山北路、五丈涧路口茶田处,窃取被害人沈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三轮车中的力伴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474元。3、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4月16日上午,至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204国道边一工地处,窃取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三轮车中的天能牌电瓶5个,价值人民币300元。4、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5月3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体育中心东面变电站附近处,窃取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三轮车中的超威牌电瓶4个,价值人民币570元。5、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9月20日,至常熟市梅李镇338省道靠近赵市殷巷处,窃取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中的天能牌电瓶4个,价值人民币80元。6、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12月25日中午,至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谢桥中心小学公交站台处,窃取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三轮车中的超威牌电瓶4个,价值人民币175元。7、被告人卢某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东侧新桥口1路公交车站台处,窃取被害人鱼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中的天能牌电瓶4个,价值人民币224元。2016年4月20日,民警在常熟市尚湖镇蒋巷东平巷1号将被告人卢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尹某、沈某、杨某、何某、胡某、陈某、鱼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法医物证鉴定书,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余小惠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戈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