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生于1991年4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人。因涉嫌盗窃2016年7月1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在剑阁县人民医院康复中心三楼1-5病室内照顾其丈夫梁某甲。7月15日早上6时许,赵某趁同病房内他人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1号病床地板上的一部金色OPPO牌的直板触屏手机盗走,并将手机放在自己蓝色钱包内带出病室,藏匿于梁某乙经营的阆中白糖蒸馍店内的抽屉内。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32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上缴赃物,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李某入院记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首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