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凌金意与刘淑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金意,刘淑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凌金意。被执行人:刘淑纯。申请执行人凌金意与被执行人刘淑纯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石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6年8月22日,因被执行人刘淑纯已自动履行完本院作出的(2016)湘0204执恢93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凌金意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凌金意与被执行人刘淑纯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卡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