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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艳辉、陈阳等与聂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辉,陈阳,陈某,聂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11号原告:陈艳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金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春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艳辉、陈阳、陈某与被告聂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故车辆冀F×××××号货车的驾驶人曹小东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待肇事司机曹小东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代永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薪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