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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傅秀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373号原告:周旭,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于区濮家新村52幢4单元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秀敏,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呼玛三村XXX号XXX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周旭与被告傅秀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周旭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旭负担。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