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1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萍乡光大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峰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萍乡光大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峰,周利丹,萍乡市博文化工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彭存良,邱其春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13民初575号原告: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郊区乡山下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7823803E。法定代表人:汪翔,总经理。被告:萍乡光大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政府二楼204号)。法定代表人:李高峰。被告:李高峰,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周利丹,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萍乡市博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光华村。法定代表人:彭存良。被告:萍乡市湘东区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老关镇檀梓村。法定代表人:邱其春。被告:彭存良,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邱其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光大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峰、周利丹、萍乡市博文化工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彭存良、邱其春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七被告价值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肖范其的萍房权证开字第××、20××93号房产为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萍乡光大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高峰、周利丹、萍乡市博文化工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彭存良、邱其春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财产。冻结肖范其坐落于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家兴公寓的萍房权证开字第××、20××93号两宗商品房产权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婷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吁拉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