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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翠与被执行人张革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翠,张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翠,女,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被执行人张革新,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革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翠与被执行人张革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革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71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