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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徐玉杰与马金国、倪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杰,马金国,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杰被执行人马金国被执行人倪洋申请执行人徐玉杰与被执行人马金国、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7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