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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林,广西创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卡,陈天桂,陈一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2768号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昭,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潘诚,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228号新城国际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天桂。被申请人:陈宗林,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申请人:广西创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49号圣展独立公社A栋A1103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宗林。被申请人:黄新卡,男,1971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陈天桂,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申请人:陈一诚,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林、广西创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卡、陈天桂、陈一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林、广西创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卡、陈天桂、陈一诚名下价值人民币115504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恒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林、广西创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新卡、陈天桂、陈一诚名下价值人民币11550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春海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