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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192号原告李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包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