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分公司与罗洪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罗洪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73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河堡街江南新城E栋负二楼。主要负责人:冯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建,男,该分公司职工。被告:罗洪斌,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与被告罗洪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彭水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