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7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路支行与李德立、张麦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路支行,李德立,张麦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7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路支行。被执行人李德立,男,1962年7月15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麦然,女,1975年12月29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立、张麦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4384.0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德立、张麦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德立、张麦然名下无银行存款,仅被执行人李德立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