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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成凤、李鸿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凤,李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成凤,女,生于1984年2月10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李鸿轩,男,生于1987年5月6日,汉族,住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成凤、李鸿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凤、李鸿轩以其所有的位于岳池县白塔路及新风路交叉路2层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801**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1第00829号)和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文兴街1号5-1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801**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1第00818号)作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抵押物向申请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成凤、李鸿轩所有的位于岳池县白塔路及新风路交叉路2层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801**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1第00829号)和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文兴街1号5-1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801**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1第00818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