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927-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茂盛,任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鹏,任总经理。被申请人: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25号C-2幢2号。法定代表人徐大智,任总经理。被申请人: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峰台山路。法定代表人葛运惠,任总经理。被申请人:任鹏,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雪峰,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银行存款(或股金)8076912.7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银行存款(或股金)8076912.72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被申请人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