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金显钧与王力群,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显钧,王力群,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930号原告:金显钧,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弃诉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群,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田华,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显钧与被告王力群、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显钧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