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来与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来,宋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917号原告:钱来,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宋玉保,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来与被告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钱来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