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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雪华与姜亮亮、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华,姜亮亮,廖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942号原告:郑雪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华,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亮亮。被告:廖倩。原告郑雪华与被告姜亮亮、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雪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郑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