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雪华与姜亮亮、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华,姜亮亮,廖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942号原告:郑雪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华,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亮亮。被告:廖倩。原告郑雪华与被告姜亮亮、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雪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郑雪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