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邹桂芹与王守柱、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桂芹,王守柱,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邹桂芹,女,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铁西街五委6组。被执行人王守柱,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铁西街四委1组。被执行人王丽,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勃利镇铁西街四委1组。本院在执行邹桂芹与王守柱、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