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彭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0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渝,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晚,被告人彭渝在重庆市某区某镇农贸市场对面一渔具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净重0.83克)和两颗麻古(净重0.18克)贩卖给方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从上述冰毒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从上述麻古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证人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检验相关文书、通话记录,被告人彭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渝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彭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