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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杨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金山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张培恩。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茜,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华伦公司上诉请求:一、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093元;二、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8月份工资211.49元;三、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2000元;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费。被上诉人杨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2015年8月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律师费的承担。关于杨茜2015年8月的工资,因双方认可其最后工作时间是2015年8月3日,因此杨茜在8月份工作了一天,华伦公司应当支付该天工作的工资。在原审过程中,双方确认其1天的工资为211.49元,因此华伦公司应该支付。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予认可,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华伦公司应当支付杨茜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的计算方式和计算金额��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的承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原审法院根据杨茜的胜诉比例,判令华伦公司承担2000元律师费并无错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华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玮���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云 ( 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