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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3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XX街道XXXX会*组,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陈某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XXX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陈远国持有的深圳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16年08月17日至2019年08月16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