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代国与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国,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国,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532号陈代国申请执行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5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