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057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吴某某。审 判 员 田儒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