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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057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吴某某。审 判 员  田儒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