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9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何朝军、叶素娥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军,叶素娥,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967-2号申请执行人:何朝军。申请执行人:叶素娥。被执行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上海市黄浦区南京。法定代表人:刘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朝军、叶素娥与被执行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第52号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