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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强,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强。被执行人: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