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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爱美与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陈爱美,湖北三通汇名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氏花园综合楼F栋1601、1701号。法定代表人:孙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云、艾勇,均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爱美。委托代理人:丁仕齐、李子,均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湖北三通汇名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隆祥街18号一楼、三楼部分。法定代表人:郑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负责人:张洪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迈珂、周建明,均系该支行员工。上诉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爱美及原审第三人湖北三通汇名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胜云、艾勇,被上诉人陈爱美的委托代理人丁仕齐、李子,原审第三人湖北三通汇名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荣、李航,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迈珂、周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0元,减半收取681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银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