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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万华与张秀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华,张秀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孙万华,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秀岭,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万华与被执行人张秀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秀岭已主动按照判决所指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323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远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西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