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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心家园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心家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9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天聚,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书祥,新野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中心家园。负责人王志欣。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心家园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新住建罚决字2015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施工;2、补办施工许可证;3、罚款人民币91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住建罚决字2015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处罚内容,即申请执行罚款9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住建罚决字2015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新住建罚决字2015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处罚内容(罚款91000元)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杨 焕审 判 员  卢灿敏人民陪审员  吴同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祎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