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何开伟与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开伟,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40号申请人:何开伟,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黎盛华,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53013185。法定代表人周良清,经理。申请人何开伟与被申请人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开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申请人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办的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岩巫煤矿资金予以扣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开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办的重庆民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岩巫煤矿资金予以扣留。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平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