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诉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99406-7。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4183-9。法定代表人:郭思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鑫煤矿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