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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高运新与戴中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运新,戴中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29号原告高运新。被告戴中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运新与被告戴中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