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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030号原告:罗某。被告:冯某(曾用名冯保华)。原告罗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罗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肸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