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030号原告:罗某。被告:冯某(曾用名冯保华)。原告罗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罗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肸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