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余海东与蒋少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东,蒋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余海东,男,生于1964年9月14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0914XXXX。被执行人:蒋少军,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650128XXXX。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案应执行标的6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蒋少军在本院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其存款账户和工资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申请人认可本案调查及处理财产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