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7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7709号原告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由被告申请,本院于同年8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茜、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14年6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2015年6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是由于其姐姐的怂恿,其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觊觎被告的财产。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均系再婚。1999年至2000年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于2015年6月诉至法院。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自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分居至今,表明夫妻关系仍未有根本改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已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法定情形,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缴付于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