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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小于、刘承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于,刘承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4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于,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承瑛,女,汉族,1956年6月6日生,住安远县欣山镇******。申请人王小于与被执行人刘承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9138元及息,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人,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