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民申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葛保平与被申请人徐亮、张会玲、葛保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保平,徐亮,张会玲,葛保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申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保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会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保林。再审申请人葛保平因与被申请人徐亮、张会玲、葛保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保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驳回了葛保平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葛保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徐亮、张会玲与葛保林居住在同村同组,有理由相信葛保林对涉案房屋有处分权,支付了合理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在(2012)永民初字第605号民事案件诉讼期间,葛保平的其他兄弟姐妹均未参加诉讼并提出主张,该案件判决驳回葛保平的诉讼请求后,葛保平未上诉,其其他兄弟姐妹也未提出异议,说明葛保平及其他兄弟姐妹对葛保林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徐亮、张会玲是知情的,故原审法院认定徐亮、张会玲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判决驳回葛保平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出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葛保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保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代理审判员 张新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天宝 搜索“”